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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等项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函字[2007]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12 生效日期:2007-07-12
 

黑龙江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的请示》(黑交发[2007]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等项收费的批复》(黑财综[2006]45号)规定,机动车驾驶员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期限及标准已试行到期,为了满足省、市(地)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履行有关职能的各项支出需要,同意继续收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教员培训费和证牌工本费。

  二、按照《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增设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黑财预[2006]30号)规定,省、市(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收取的培训结业考试费、教员培训费和证牌工本费缴库时分别填列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第42项“交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43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试费”、第46目“教员培训费”、第44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正、副本)”、第45目“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车标志牌”。

  三、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财综[2006]45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如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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