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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交发[2007]2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虎林市政府:
你市《关于延长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的请示》(虎政发[2007]49号)收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方虎公路虎林段车辆通行费收入不能按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额度偿还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23年9月9日。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收费期限延期后,你市不得再以该段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增加贷款额度或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三、你市收取的方虎公路虎林段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财综[2003]135号和黑价联字[2006]96号文件执行。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7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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