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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劳社工字[2007]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2008-01-01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精神,为加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防范基金支付危机,参照《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宏观管理,加快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确保基金收支平衡,防范基金支付危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未全面建立之前,按照“省级预算、两级调剂、三级核算”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即:由省每年对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实行汇总、监督、检查;省、市二级建立调剂金制度;省、市、县(区)三级分级核算、分级管理。各地的结余基金,仍保留在当地。失业保险调剂金原则上省只对市州进行调剂,县(市、区)基金不足时,只能向市州申请调剂;确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市州基金不足时,先由市州级财政补助,市州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出现赤字时,再向省级申请调剂。

  第三条 统一全省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个人缴费记录;统一基金管理办法和制度;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办法,统一按市州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确定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第四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省对各市州和省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核定后,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向各市州正式下达。

  第五条 基金收支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是: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补贴支出、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按规定从基金中核销及自留的生产自救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金收入的核算
  (一)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

  1、实际缴费人数。以各地上年度末参保人数的80%计算。

  2、月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个月。以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数进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3、缴费比例和基金收缴率。缴费比例统一按规定计算(其中:单位2%、个人1%);基金收缴率按90%计算。

  4、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月缴费工资基数×12个月×缴费比率×基金收缴率。(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计算)

  (二)清理以前年度欠费收入。按各地年初制订的清欠计划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同级财政补贴基金收入按上年度基金财务报表反映的收支缺口的20%确定。

  (四)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

  年度基金总收入=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清理欠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七条 基金支出的核算
  (一)失业保险金支出

  1、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及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以各市州前三年平均发展趋势确定。要严格待遇审核和规范发放程序,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防止大规模失业人员的产生。

  2、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各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各市州前三年最低工资平均增长率×80%。

  失业保险金支出=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

  医疗补助金支出=医疗门诊补助金支出+医疗住院补助金支出

  1、医疗门诊补助金支出=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失业保险金标准×5%

  2、医疗住院补助金支出=各市州前三年享受医疗住院补助占全年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平均比例×当年失业保险金支出

  (三)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支出。

  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支出=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职业培训补贴支出

  1、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各市州前三年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占全年领取人数的平均比例×50元/人×2次。

  2、职业培训补贴支出=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各市州前三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占全年领取人数的平均比例×500元/人。

  人均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依据《湖南省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法[2006]25号)规定确定。

  人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依据《湖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法[2006]25号)规定确定,平均按500元/人编制预算。

  (四)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支出。

  应发丧葬抚恤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支出=各市州前三年享受丧葬抚恤补助及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占全年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平均比例×当年失业保险金支出。

  (五)上解上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是指上解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州应上解的调剂金=上年度失业保险费总收入×5%。各县(市、区)上缴市州调剂金(含省级调剂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六)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确定。

  年度基金总支出=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支出+职业培训补贴支出+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按规定从基金中核销及自留的生产自救费。

  第八条 基金收支缺口核定
  各市州基金当年收支缺口=各市州当年基金支出总额-各市州当年基金收入总额。

  各市州基金收支总缺口=各市州当年基金支出总额-各市州当年基金收入总额-各市州历年基金结余。

  第九条 基金收支缺口补助核算
  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由同级财政或历年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各市州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出现赤字后,方可向省申请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补助。

  省对各地缺口补助数额=全省缺口补助总额×各地缺口系数×(0.7+0.3×调整系数)

  各地缺口系数=当地缺口数额÷全省各地基金缺口总额之和

  调整系数=工作成效系数×60%+地方财政困难系数×20%+地方财政支持系数×20%

  1、工作成效系数由5个指标组成,即工作成效系数=基金增收率系数×35%+扩面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系数×20%+清欠率系数×20%+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率系数×20%+省级调剂金上解率系数×5%。

  ①基金增收率系数:基金增收率=(上年度当期失业保险费收入÷前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入-1)×100%;基金增收率系数=各地基金增收率÷全省平均增收率。

  ②扩面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系数:扩面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各地上年度实际完成扩面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扩面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系数=各地扩面目标任务完成进度÷全省平均扩面目标任务完成进度。

  ③清欠率系数:各地上年清欠比例=上年清欠额÷上年初欠费总额;清欠率系数=各地上年清欠比例÷全省上年平均清欠比例。

  ④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率系数: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率=(各地上年月平均实际缴费人数÷前一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人数-1)×100%;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率系数=各地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率÷全省平均缴费人数增长率。

  ⑤省级调剂金上解率系数:省级调剂金上解率=各地上年度实际上解省级调剂金÷应上解省级调剂金;省级调剂金上解率系数=各地省级调剂金上解率÷全省平均省级调剂金上解率

  2、财政困难系数。财政困难系数=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全省平均财政困难系数。

  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全省人均可用财力÷各地人均可用财力。

  3、地方财政支持系数。各地财政补助比例=上年当地地方财政补助额÷当地上年基金缺口。

  地方财政支持系数=各地财政补助比例÷全省地方财政平均补助比例。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编制的年度基金收支预算下达后,各地要据此编制当地基金收支预算。
  1、收入预算的执行。省政府批准的预算经过分解下达市州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费月征缴计划,确保按进度完成收入任务。

  2、支出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下达预算控制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正常情况下,不得突破支出预算。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确需突破预算,必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3、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预算执行过程中,每个月(季)要根据财务、统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的进度情况。在每年10月份对各预算执行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和检查,通过核对和检查对全年预算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确需突破预算的,或遇重大政策调整,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与省财政厅协商一致后,联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各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省厅下达的年度调剂金上解计划,分季集中上解至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实行专户存储。省级调剂金一律不得减免。对历年欠缴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市州,不予调剂。对确需调剂补助的困难市州,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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