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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实施农村客运规费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交运[2007]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2007-08-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道路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落实农村客运交通规费减免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本通知规定实行规费优惠政策的范围是县域内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之间经营的客运班车。


  二、优惠费种及标准。对新开班线的车辆两年内免征养路费、客票附加费,两年以后减半征收。对原已开行且开行时间不足两年的车辆,免征剩余期内的养路费、客票附加费,开行满两年后减半征收;开行时间已达到或超过两年的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客票附加费。


  三、各县(市、区)运管机构依照道路运输条例授权负责农村道路客运班线的审批工作。对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农村客运车辆由县级运管机构和养路费征稽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省、市运管、公路部门备案。


  四、农村客运线路标志牌由县市区运管机构负责印制、发放。标志牌为纸质,规格:40cm×20cm,正面标明“农村客运班车”、起讫点和编号,反面列表注明“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码、起讫点站名、停靠站点、经营有效期、发放机关(盖章)”等内容。标志牌每年审核更换一次,可用不同颜色字体加以区别。发放标志牌免收工本费。


  五、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保证正常营运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对营运不正常、服务不规范或超越核定行驶路线、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将取消减免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各地要根据实际运营情况给予农村客运班车更多的扶持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客运班车的正常经营,并实行低运价政策,真正让利于农民。


  七、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交通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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