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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九开线石河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2]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0 | 生效日期:2002-10-10 |
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省道九开线石河收价站有关事宜的函》(辽府函[2002]29号)收悉。鉴于九开线辽源至大孤山段二级油路已基本建成通车,为偿还工程建设贷款,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九开线石河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96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石河收费站从即日起对通行于九开线辽源山湾至足民段二级公路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东辽县财政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东辽县财政局要于每年2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收费站的年度征收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由东辽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
三、收费收入要专款专用。其中,正常经费(包括应交纳的防洪资金)要控制在收费总额的15%以内,养护支出不得突破10%,具体文出由东辽县财政局统一核定。其余收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四、收费年限待石河收费站收费一年后另行核定。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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