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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库[2002]2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3 生效日期:2002-10-23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和《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参照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以现行预算会计制度为基础,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核算的需要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支付管理改变和资金流转改变而引起的会计核算。对支付管理和资金流转未改变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定》、《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
  第二章 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第五条 资金清算的会计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与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的《××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内、外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
对授权支付的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与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的《××银行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回单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
(2)预算外: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贷:财政专户存款

  第六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将资金拨付到特设专户时,根据特设专户的性质作支出或暂付款核算,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暂付款贷:国库存款其中:暂付款列报支出时,作如下分录:借:一般预算支出贷:暂付款第七条 已清算资金发生退票时,财政总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的退款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款凭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1)预算内:借:国库存款贷:一般预算支出(笨余预算支出)
(2)预算外:借:财政专户存款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支出)
  第三章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

  第八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是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延伸,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第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均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具体核算,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相关核算。

  第十条 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资产类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会计编号为103、负债类增设“支出已结报数”科目,会计编号为213,支出类增设“集中支付支出”科目,会计编号为525.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资产类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会计编号为106、负债类增设“支出已结报数”科目,会计编号为204,支出类增设“集中支付支出”科目,会计编号为545.

  第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代理银行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本科目贷方,记录财政国为支付执行机构当日办理的支付数;借方,记录当日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划人冲销数。

  第十二条 “支出已结报数”科目,用于核算集中支付资金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已结清的支出数额。本科目贷方,记录集中支付资金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集中支付一预算内”科目或“集中支付一预算外”科目。

  第十三条 “集中支付支出”科目,用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核算。本科目借方,记录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支出的发生数;本科目贷方,记录年底转账时,与“支出已结报数”的冲销数。

  第十四条 资金清算的会计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为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第二联)回单联,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类”、“款”、“项”列报集中支付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1)支付预算内资金时:借:集中支付支出――预算内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支付预算外资金时:借:集中文付支出――预算外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每日将按部门分“类”、“款”、“项”、“目”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与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财政总预算会计结报支出时,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贷:支出已结报数
(2)预算外: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贷:支出已结报数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授权支付日报表与同级人民银行和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支出。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借:集中支付支出――预算内贷:支出已结报数
(2)预算外:借:集中支付支出――预算外贷:支出已结报数
(三)已清算资金发生退票时,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收到代理银行的退款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和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款凭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借:支出已结报数贷:集中支付支出
(四)年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集中支付支出与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单位核对一致后转账时,其会计分录为:
(1)预算内:借:支出已结报数贷:集中支付支出――预算内
(2)预算外:借:支出已结报贷:集中支付支出――预算外
(五)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下达各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要建立登记簿备查。
  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行政单位会计编号为107、事业单位会计编号为03)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在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分预算内、外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预算内: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贷:拨入经费预算外: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2)事业单位:预算内:借:事业支出(材料等)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借:事业支出(材料等)贷:事业收入如果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
(二)财政授权支付会计核算。
1.实行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分预算内、外资金登记入账。
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预算内: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拨入经费预算外: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2)事业单位:预算内: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事业收入
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时,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材料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借:现金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借:现金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用现金支付差旅费等支出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借:经费支出贷:现金
(2)事业单位:借:事业支出贷:现金

  第十八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一级预算单位和上级单位对所属单位通过集中支付系统支付的资金,仍然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相关账务,进行会计核算。年终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对行政单位而言,将本单位的“投出经费”,与所属下级单位的“拨入经费”抵冲,对事业单位而言,将本单位的“拨出经费”、“拨出专款”分别与所属下级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拨入专款”抵冲。
  第五章 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需要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会计编号234)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计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
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设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
1.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建设单位根据《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书》登记收入账。其会计分录如下: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
2.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时,其会计分录为: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借:现金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4.用现金支付工资、费用等支出时,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工资贷:现金
5.月终将应付的工资、费用进行分配时,其会计分录为:借:采购保管费、待摊投资等科目贷:应付工资第六章 预算单位年终集中支付额度结余的账务处理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注销及账务处理。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预算单位在与代理银行对账一致后,凭银行对账单将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二)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的财务处理;1.行政单位预算内:借:拨入经费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借:预算外资金收入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2.事业单位预算内:借:财政补助收入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预算外:借:事业收入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3.建设单位借:基建拨款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余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对账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级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都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第二十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同级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财政专户(含特设专户)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1.与同级人民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同级人民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2.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特设专户代理银行核对月末存款余额,对账单由代理银行提供,对账内容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收入数、支出数、结存数。
3.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核对预算支出数,对账表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对账内容为按部门分“类”、“款”、“项”的预算内、外财政支出数。

  第二十六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分别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1.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核对按部门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数。
对账表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内容主要包括分“类”、“款”、“项”的预算内、外财政支出。
2.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预算单位直接支付数和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和余额数。
3.与一级预算单位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所属各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内、外支出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表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对账
1.每日终了,预算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2.每月终了,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账,对账内容为该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所属各预算单位分“类”、“款”、“项‘’的预算内、外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对账表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供。
3.每月终了,与代理银行对账,对账内容为代理银行提供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数、支用数和余额数。

  第二十八条 年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预算单位之间,以及上下级预算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第八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按规定格式编制月、季、年报表。
(一)日报表的编制。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按日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部门分预算内、外到“类”、“款”、“项”汇总的《财政资金支出日报表)。
(二)月、季报表的编制。
1.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按规定分预算内、外资金,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类”、“款”、“项”分部门的汇总支出月、季执行情况报表,并附文字分析报告。
2.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月、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同时附经银行签证后的银行对账单),由一级预算单位生成汇总的月、季度执行情况报表,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3.月、季报表的报送时间。月、季报表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所属预算单位报表后,月报于次月10日内,季报于下一季度15日内报送。
(三)年度报表即决算报表的编制。
1.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财政总决算报表中财政收支总表、收支明细表及资产负债表等有关财政收支的表格,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编制财政总决算中有关单位财务情况的表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汇总。
2.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的格式编制报表,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统计评价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州,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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