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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产办、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07年第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农产办[2007]5号、杭经投资[2007]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6 | 生效日期:2007-04-16 |
各区、县(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杭政办〔2007〕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经研究,决定开展2007年第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术改造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产业政策和杭州市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对本市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具有带动作用。
2、在杭州地区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备案(或立项)的当年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有一定的带动力,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或与本市农户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相关联,促进本市农业出口创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企业经营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5、项目总投资在140万元以上(其中土建部分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0 %)。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100万元以上。对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或淳安县的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总投资放宽到100万元以上;如仅为设备投入,应在70万元以上。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界定按杭政函〔2006〕140号文件所列的乡镇区域和产业类型加以确定。
(二)申报材料
1、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表和各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审核的技改项目备案表(或技改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2、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购置设备、土建工程的记帐凭证和正式发票复印件(设备、土建分列);
3、企业资产负债表(2006年12月31日)和损益表(2006年度) 。
二、自主创新项目申报
(一)申报条件
凡本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申报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经确认、或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鉴定以及获得专利授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都可以申报。
(二)申报材料
省级以上新产品确认、鉴定证书,专利授权书等相关证明。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由各地农产办牵头组织申报,技术改造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必须审核并签署资金落实意见;市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自主创新项目由区、县(市)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请于5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送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经委各一份)。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内的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申报材料需同时报杭州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一份。逾期申报不予受理。杭政办〔2007〕15号和杭政函〔2006〕140号文件详见杭州龙网公告栏。未明事宜请与杭州市农产办联系,联系电话:85252114。
附件:1、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表
2、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主创新项目汇总申报表
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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