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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厅财字(2007)9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2007-04-16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资产清查工作中,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资产清查损失(盘盈)事项: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低于5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核实),并逐级报部备案;
  (二)单项固定资产损失(盘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二、货币资金损失(盘盈)、坏账损失(盘盈)、存货损失(盘盈)、有价证券损失(盘盈)、对外投资损失(盘盈)、无形资产损失(盘盈)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盘盈),一律逐级报部批准后核销(核实)。

交通部办公厅
200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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