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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2002]3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2 | 生效日期:2002-10-22 |
各市州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培育和扩大内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取消了我省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277项,其中涉及我省6项,分别是供配电贴费、出版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煤炭开发基金、新渔池开发建设基金和消防设施建设收费,详见附表。
二、取消的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国库。有关执收单位和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票据的规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的缴销手续。
四、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逐项落实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请原负责管理上述6项政府性基金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财政局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子2002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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