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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2]3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01 生效日期:2002-11-01
 

各市州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且明确规定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予以保留。这部分基金共计22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在保留的政府性基金中,凡性质相似的,予以统一归类。
  1.移民部门征收的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统一归类并入“库区维护建设基金”项目。
  2,林业部门征收的维简费归类并入“育林基金”项目。
  3.防洪保安资金归类并入“水利建设基金”项目。

  三、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凡已明确规定征收期限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期限执行,征收期满后停止执行;没有明确征收期限的,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原则上征收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进行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求变更项目名称,调整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期限,以及减免政府性基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程序为:省直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统一由省财政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再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审核批准或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

  四、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征收政府性基金一律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五、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中,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自2002年11月1日起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要求。

  六、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部门申请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以法律、国家行政法规为依据,按照本通知第三条 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

  七、通过预算拨款安排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各类基金会接受社会自愿捐赠设立的基金,以及社会保障基金,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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