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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库[2002]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2002-10-18
 

省直各单位、代理银行,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现将《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及省以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人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系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四)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五)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经审核后,向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同级财政批准的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办理各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的具体执行机构,配合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管理同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进行相关的总会计明细核算,协助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对同级预算单位进行用款控制和核对用款额度等工作,为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具体业务。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帐户的申请,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设立银行账户应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附基层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经批淮后,由同级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银行开户许可证》。

  第十四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认和开户业务,接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同级人民银行,并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授权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通知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基层预算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分别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3)。
《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总预算会计、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一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 至第十六条 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人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账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财政专户收入按预算单位或资金使用性质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国库存款账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类型和同级预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同级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和实行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其中,授权支付资金部分为零余额),以及同级预算单位的日常现金支付活动,与国为存款账户和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工会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批准或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进行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活动的银行,应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和与同级人民银行签订的代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并依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制定的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办法,具体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三节账册和凭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收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当根据资金的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目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一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分账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或预算科目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二条 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收支账册按资金性质、分预算单位、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附件四),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资金性质包括预算内资金(指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财政性资金(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结算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和票号管理办法。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时,应对支付凭证有关内容核对无误。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5)、《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附件6)。《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由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入和支出的凭据。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复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作为预算单位记录收入的凭据。
  第三章 用款计划与额度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控制性依据。

  第三十七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初审的预算单位编制的按季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范围,预算内支出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核定。
预算外支出视收入进度,按月核定,并批复财政直接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含现金支付额度),同时分别通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上述额度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预算内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财政资金用款额度可以累加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目”级科目。
基本支出按照均衡使用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执行进度,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以及其他专项项目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并列明具体项目。

  第三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汇总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将有关数据录人“金财网”。

  第四十条 本年度预算批复以前,一级预算单位应于上年12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将该年1至4月的分月用款计划录入“金财网”;本年度预算批复后,一级预算单们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应于每年4月1日、6月1日、9月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通过“金财网”分别向财政部门报送本年第二季度(5月和6月)、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四十一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于每月1日前,通过“金财网”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当月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及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一级预算单位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相应调整用款计划,并将有关数据录入“金财网”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一级预算单位追加、追减二级及基层单位预算,或涉及预算科目调整变化的,比照上述办法相应调整用款计划。

  第四十三条 用款额度下达后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包括追加、追减和科目调整),由一级预算单位按照上述程序通过“金财网”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和额度按预算内、预算外财政性资金分别编制和下达。

  第四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第四十六条 结余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机构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使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代理银行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资金授权支付汇总额度通知书相同的格式,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经核对无误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同一内容信息传送给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为保证全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汇总,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下年度第三个工作日向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提供上年试点单位实际支付数,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预算指标数初步确认当年未支付数,并于第五个工作日前提供给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和国库管理机构。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指标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列到项目),以《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附件7,以下简称《核定表》)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指标结余数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结余指标数(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4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各一份(格式附后)。
  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于1月17日之前将部门汇总上报实际支付数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将《核定表》传送给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四、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列到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预算管理机构。
  五、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根据掌握的预算指标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1月25日将结余指标数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预算管理机构和国库管理机构。
  六、各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结余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用款计划逐级汇总报财政部门批复使用。年初,财政部门核批结余指标前,各预算单位需要用款,按本办法第四十条 办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湘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
新年度,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确认结转数,视同增加预算指标,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使用,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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