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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2002-10-18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项目。

  第五十一条 需要支付时,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款申请后,通过“金财网”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并按照该项支出管理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

  第五十二条 支付申请经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军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给收款人和用款单位,并按日或实时办理资金清算。同时,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还应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书》(附件8),由同级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加盖印鉴后,送同级人民银行。

  第五十三条 支付完成后,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开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日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五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但尚未清算前,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预算内或预算外)在当日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清算后,因上述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预算内或预算外),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并通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及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申请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工资支出

  第五十六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支付执行机构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七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由财政直接供给经费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已实行社保统筹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单位和人员,其工资支出按授权方式办理。

  第五十八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五十九条 各级预算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自下而上将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人事、工资数据报送同级编办、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报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

  第六十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审核后的工资额与各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按五十二条 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支付指令,通过账政零余额账户在每月11日前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防洪保安资金等划入财政部门确定的相关账户;同时,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工资支付后3日内,为各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向各单位传送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六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预算单位如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变化等情况,应在变动当月20日前(当月20日后变动的在下月20日前)
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同级编办、人事部门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后,按第五十五条 规定程序办理下月工资支付。
  第三节工程采购支出

  第六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指省本级,市州的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支出。

  第六十四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逐级报送至一级预算单位。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须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规定的单位预算和用款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
本条 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六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报告经项目监理审核签字后,并附加盖单位公章 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同级财政经济建设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六十六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按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 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六十七条 移民征地拆迁等资金原则上支付到移民等具体收款人;情况特殊的,可按规定程序支付到直接向移民等具体收款人支付资金的单位,再由其及时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 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六十九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
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资金。

  第七十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七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部分,按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节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七十二条 列入财政部门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方式。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不作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第七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
本条 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及相关票证的复印件。

  第七十四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按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规定程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七十五条 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七十六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指省本级,市州的标准由市州自行确定)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转账支付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现金支付必须在核定的现金支付额度以内办理支付。

  第七十八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如招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九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通过“金财网”详实填写《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的各项内容,经复核后,打印并加盖印鉴交代理银行。

  第八十条 代理银行在与财政国库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有关信息和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核对一致后,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支付(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
或提取现金,并按日或实时办办理资金清算。
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

  第八十一条 需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煤、电、水等公用企性收费的,预算单位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开具《财政资金支付凭证》,交代理银行依照上述规定办理支付。

  第八十二条 每月终了10日内,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八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已由代理银行支付但尚未清算时,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通知财财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其核实原因后,作相关处理;已清算又因上述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财政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第八十四条 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内可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对账签证后的情况报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和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同时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

  第八十五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经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年度签证,由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规定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划汇手续费,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 制度;
(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和现金支付额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划拨资金事项;组织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五)负责“金财网”的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六)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主要内容包括:1.用款是否符合预算;2.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3.是否根据合同条 款支付资金;4.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存款账户,办理国库存款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存款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核对国库存款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八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
(四)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汇总报送所属预算单位年终决算报表。
(六)对通过“金财网”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八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负责编制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六)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九十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同级人民银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十一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村情形。

  第九十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三条 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十四条 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九十六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批准,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同级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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