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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审计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库[2002]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10 | 生效日期:2002-10-10 |
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单位关于清理整顿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1)81号)精神,我省2001年7月至10月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清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精神,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都属于清理整顿范围。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1]81号文件要求,区别账户性质、账户资金构成等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撤销归并和保留。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能够合并的要坚决合并。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审计厅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各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不按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1]81号文件规定设置账户、撤消归并不合规账户、继续存在多头开户现象的单位,省财政厅将停拨财政资金,并由省监察厅对单位行政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主、各单位按上述要求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撤消归并后,对保留的银行账户分单位按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用途、账户余额等,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列表(含软盘)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并补办报批手续报省财政厅(国库处)审核批准。各单位须按以下时间完成银行账户报送和核批工作:(1)纳人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第一批试点的6个单位(省民政厅、省民委、省农业厅、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10月底完成;(2)第二批试点的48个单位(名单附后)于11月底完成;(3)其余各单位于12月底完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工作于2002年年底前全部结束。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机构银行账户的清理整顿工作。
四、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撤消和保留,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清理整顿后被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各单位须填写《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登记表》,由一级预算单位逐级汇总后,于银行账户批准保留后20日内,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省监察厅(监督检查室)、省审计厅、人行长沙中心支行。
五、纳入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试点单位,除遵守上述规定之外,还应按照《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改革前已拨付到原有账户的资金,按照只出不进的原则,允许继续保留使用,但原账户须补办报批手续,待资金使用完毕后,经省财政厅(国库处)批准,原有银行存款账户予以撤消。
六、各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统一由单位财务机构办理,单位财务机构应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单位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合规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七、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八、严禁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清理银行账户之机,转移、私分单位资金。发现转移、私分单位资金,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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