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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劳社就[2007]1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7-06 生效日期:2007-07-06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市区各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办法,增强申领审核工作可操作性,根据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6]50号),现结合实际,对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培训后就业的界定标准

  凡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则视作为就业:

  1.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国企改革中退养、协保、续保人员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灵活就业的(灵活就业是指岗位、工作时间、收入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方式),应提供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具体样式附后);

  4.从事家政服务的,应提供经有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鉴证的个人与家庭签订的家政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与“金保”系统比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有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的录用记录,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有相应的参保记录。本条证明资料由补贴初审部门打印相关单据,加盖部门和经办人员印章后予以确认。

  上述情形中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如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应在提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同时,提供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包含具体岗位、工种等信息)。


  二、就业证明材料的提供及审核

  1.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培训人员应积极配合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做好就业信息反馈工作,并按规定将以上证明材料及时提供给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

  2.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在申报第二阶段补贴时,应将就业证明材料提供给补贴申报受理部门,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审核。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培训补贴时,应察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其他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与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合谋作假的,以及审核人员未严格执行补贴审核规定的,将按照无锡市劳动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区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锡劳社就[2006]50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无锡市参加再就业培训人员就业状况证明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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