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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建[2007]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2007-04-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为了支持我区特色轻工产业加快发展,规范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色轻工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我区特色轻工产业发展,规范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色轻工产业是指依托新疆特色优势资源和外部条件,对新疆特色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农副产品加工、轻工、医药、林果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领域。

  第三条 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上述特色轻工产业发展的财政贴息和前期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二)以企业为投资主体、财政资金引导的原则;

  (三)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

  必须凭贷款银行的利息支付清单方可申请。

  第六条 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项目贷款的财政贴息;二是对重点项目的前期费补助。

  第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的计算: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贴息期限:原则上按照项目的建设期限贴息,但一般连续贴息不超过2年。

  贴息标准和时间: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补率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年度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的需求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自然年度。

  第八条 对自治区重点特色轻工项目,可适当安排项目前期费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各地、州、市经贸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依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区属企业(含上市公司)直接向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报送项目。

  第十条 申请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依法纳税;

  (三)项目属于农产品加工、轻工、医药、林果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领域;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特色轻工“十一五”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项目体现技术进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能够实现资源的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申报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相关材料,报送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审核。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正式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1份,经贸委3份,项目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和区属企业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共同下达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预算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及区属企业。各地财政部门接到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用于贷款财政贴息的,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用于项目前期费补助的,作为“政府补助”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管理和使用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经贸、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特色轻工发展专项资金。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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