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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建[2007]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6 生效日期:2007-04-1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园区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支持工业园区建设,规范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自治区工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新财预【2005】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已经或拟申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开发区)。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上述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

  2、财政资金引导、投资多元化的原则;

  3、园区基础设施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的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资金。

  第六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的财政贴息;二是对工业园区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项目的范围是指:园区内道路、桥涵、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通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根据项目单位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确定。

  贴息期限:贴息资金原则上按照项目的建设期限贴息,但一般连续贴息不超过3年。以下项目不予贴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已经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贷款;在贴息范围内未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贴息标准和时间:贴息资金的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的贴补率由财政厅商自治区园区办根据年度工业园区专项资金规模、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的需求一年一定。贴息时间为自然年度。

  第八条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工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适当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园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工业园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州、市工业园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向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各一份。

  申报材料包括:

  1、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介绍园区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用途及申请资金数额。

  2、申请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应提交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批准文件、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

  3、申请规划编制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应提交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及环评工作情况说明。

  第十条 自治区园区办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共同下达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预算指标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到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接到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指标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用于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在建工程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用于编制园区规划补助的,作为“政府补助”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园区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园区办、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工业园区的发展、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和通报情况。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与核算。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园区办和财政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虚报银行贷款额度骗取专项资金的,除将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自治区财政外,立即停止对该地、州、市所有工业园区项目的资金支持,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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