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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2]112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1 | 生效日期:2002-10-21 |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收费,根据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标准
1、海南中学6800元/每生每学期:国兴中学、海南师院附中5000元/每生每学期。
2、市县所属高中,在下列标准以内,按照当地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市县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择校生学费标准,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海府地区4500元/每生每学期;文昌市、琼海市、三亚市、儋州市(含两院、洋浦)3000元/每生每学期;其他市县2000元/每生每学期。
二、学校招收择校生,应按照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国纠办发(2001)10号)的要求,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限钱数。
三、招收择校生一定要先完成当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统招计划(每个班额40人)指标后,可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班级最高限额人数录取,即各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限在当年下达统招计划人数的30%以内。
四、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不准擅自减少计划性招生指标,增加招收择校生人数。
五、学校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六、择校生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的70%安排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超课时补贴,学费的30%由学校上缴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扶持基础教育薄弱学校建设。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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