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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收费审验工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7]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委办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4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和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第3号令)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决定于200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开展全市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印发的《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津价费字[1995]第170号)、《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财发 [2002]第15号)、《2006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津财综[2006]19号)和市物价局《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津价费[2006]173号)规定,开展年审工作。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均要按规定参加年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各持证单位2006年度收费管理情况,重点审验内容如下:
(一)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变更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范围、改变征收政策、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领取、更换、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
(三)有无涂改、转让《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四)丢失、损坏《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告作废并补领新证;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照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是否按规定管理与使用,有无转借、代开等违规行为;
(七)收费人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
三、年审采取自查和抽查的方式。收费单位应对本单位2006年度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并认真填写年审报表。参加年审时应携带《收费许可证》副本、《票证登记簿》、收费依据文件复印件、2006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年审报表。其中:收费单位填写《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报表一式四份,交年审办公室二份,主管部门一份,留存一份。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表一、表二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二份,留存一份。区、县年审办公室汇总《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时一式三份,交市年审办公室两份,留存一份。
四、年审工作当中,财政、物价部门对2006年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反映收费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
五、各级年审办公室应将收费单位年审结果填写在《收费许可证》“年审记录”栏中。凡年审合格的单位,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在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核发的《票证登记簿》上分别加盖年审合格章。凡发现有涂改、转借《收费许可证》或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行为的,可暂扣或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并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财政部门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令)予以查处。
六、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起服务性收费不再纳入《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级年审办公室要将各单位的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审验并收回。服务性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要充分认识此次年审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年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合法收费,维护收费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要认真组织年审工作,要选派责任心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参加此项工作,负责年审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法,严明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要加强与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年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研究解决。各收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年审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及各种表报、资料,做到按规定时间完成年审工作。
(三)各有关委办局于2007年6月15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及《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报表》(表一)和《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汇总表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各区县物价局于6月30日前,将年审工作总结、年审数据软盘《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年审汇总表》(表三)、《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表四)上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一份。《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汇总表》、《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汇总表》可从市物价局网页上下载。
附件:1、2006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一)(略)
2、2006年度天津市服务性收费年审报表(表二)(略)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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