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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贸发外贸[2007]3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03 | 生效日期:2007-07-03 |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企[2007]227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商财字[2006]13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保问题,请及时向市贸发局、财政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办公室 2007年7月9日印发
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通知》(商财字[2006]131号)精神,推动我市纺织行业健康发展,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中央安排的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的中央外贸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三条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贸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计划和方案的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纺织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厦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信良好、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来在境内外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挪用和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按规定报送境外投资统计资料;境外投资项目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且开始正常运作的(对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走出去"企业,可申请补办);具有驻外经商机构书面确认文件;具有境外企业在当地的注册文件等有关境外证明材料;外资比例不超过50%.
第五条 纺织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对海外纺织工业园区的建设,纺织企业"走出去"投资建厂、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产品研发以及为实施企业"走出去"所开展的国外考察、品牌发布等专项活动。
一、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服饰营销网络
1、对企业在境外设立销售自有品牌产品专卖店(柜)、展示中心、批发中心等所发生的装修费和租金给予补贴。
2、对企业在境外建立纺织服装类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企业在境外租用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当地运输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等予以资助。
二、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纺织企业在境外投资设厂的前期费用、租赁或购置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等费用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对纺织服装企业在境外购买国外企业、品牌,利用国外成熟品牌的营销渠道,实施民族品牌"走出去"的项目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对纺织企业在境外从事研发活动的场地租赁、高级服装面料设计专家的聘请、购买相关资料费用等给予补贴。
4、对主管部门、纺织中介机构组织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在境内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等活动给予适当补贴。申请项目必须是市贸发局、财政局同意举办或委托举办的。
5、对主管部门、纺织中介机构组织我市纺织企业到境外考察以及在境外举办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原则上对主管部门和纺织中介机构参照开拓海外市场团组标准补贴;企业考察人员补机票费50%,在外住勤补贴参照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上限2万元)。
6、对纺织企业为拓展自主品牌在海外举办推介会、品牌发布会以及在国际专业杂志上的广告宣传费等给予补贴。
第六条 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30%,同一企业同时申请多个项目的,其可获得的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第五条有特殊说明的项目除外。
第三章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申报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以下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3、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4、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5、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相关证书复印件(附原件备查);
6、商贸主管部门"走出去"项目批准证书(附原件备查);
备注:提供的相关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申请企业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贸发局,由市贸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项目上报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执行。凡上报资料不全、复印件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市贸发局、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审计监督和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各项目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及时入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凡发生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完毕后,本办法自行终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厦门市贸发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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