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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和检测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02]64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2-10-11 | 生效日期:2002-10-11 |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函》(农财函〔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你部科技发展中心在组织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即生产性试验结束后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时,下同)进行安全评价时,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在组织对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安全评价过程中,指定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包括外源转基因检测、环境安全检测和食品安全检测),由检测机构向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以及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
二、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事Ⅰ、Ⅱ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即可;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展研究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办公室报告,无须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因此,你部科技发展中心不宜向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安全评价审查费。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对在我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管理,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进行审查,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费用应当从行政经费中解决,不宜收取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费。
按照《条例》规定,农民养殖、种植转基因动植物的,由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代办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和代办单位不得向农民收取审批、代办费用。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你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指定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你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指定检测机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将收入金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写一般缴款书,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5款"农业行政性收费收入",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指定检测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你部科技发展中心及指定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计划经济委员会
200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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