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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价费[2002]29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1 生效日期:2002-10-21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2]5号)悉。鉴于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考试考务工作,为了补偿考试成本,以收抵支,确保国家和省规定的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为:1、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45元、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科55元.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另加收上缴部分;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面试每人100元。

  二、报名考试费收取分成比例,省留50%;市县提留50%(在省里设考场的,市县提留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面试费谁组织谁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开展考试中的命题、制卷、组织报名等考试考务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

  三、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不得再向参考人员收取报名费、复审费、资格审查费等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4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12号文中涉及到本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安徽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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