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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4]1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1-02 | 生效日期:2004-01-01 |
省级各单位:
自1997年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启动以来,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费是按人均6000元筹集的,运行初期基本保证了离休干部医疗费支付需求,对保障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离休干部年龄增大,患病率高,治愈周期延长,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高,离休干部人均支出的医疗费用逐年上升,原来确定的筹资水平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进一步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经研究从2004年起,将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年人均医疗保障费筹资标准增加到10000元。请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做好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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