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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政办发[2002]1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04 | 生效日期:2002-11-04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企业离休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问题,切实落实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自治区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解决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问题的意见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新中国的建立和自治区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目前,这些人员大都年事已高,一些企业的离休人员因所在企业效益不好,其医疗费用无法解决,有病不能医治,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据统计,目前全区企业离休人员中尚有5921人医疗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欠费总额3925.84万元。为了保障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0〕84号)规定精神,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企业离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用,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当地离休人员上年度医疗费实际支出额提出预算,由所在企业按预算数交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报销离休人员医药费用。所交费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企业因停产等原因无力交费或企业所交费用不足以支付企业离休人员医药费支出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二、破产关闭企业离休人员医疗费,应在企业资产处置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计提。计提标准按离休人员所在地上年度离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标准,按10年并以每年递增15%的比例计算。企业清算组应将所计提医疗费一次性交至企业所在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变现计提不足和无法变现计提的,由企业破产关闭清算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关于自治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为保障自治区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城镇特殊困难群体实施社会救助活动的意见》(新党发〔2002〕12号)要求,现就我区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国有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标准一次性收缴,其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按不少于10年和每年递增15%的比例收缴;提前退休退职人员,按不少于15年和年递增15%的比例收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收缴的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三、国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破产关闭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支付。如资产暂时不能变现缴纳的,其资产可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委托当地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全部接收,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所需医疗费,由资产经营公司先予垫支,并按协议直接拨至退休人员托管机构,由托管机构按规定交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现不足和无法变现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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