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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国税函[2002]13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1-22 | 生效日期:2002-11-22 |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办公室:
为了便于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现对《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藏国税发[1999]57号)中的第二条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权限由原来的:“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的基建项目,由区国税局委托审计。”现提高为地(市)级、县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下同)的基建项目,由区国税局委托审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地(市)级国税局委托审计。
《西藏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藏国税发[1999]57号)的其他内容不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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