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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料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武价函[2002]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2-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料费的函》收悉。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确需支付一定资料成本费用,因此原则同意在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按照省财政厅鄂财会发[2002]9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收取有关资料费用,每份最高不超过10元。
  对下岗失业的会计人员免收。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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