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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料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函[2002]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2-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收取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资料费的函》收悉。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确需支付一定资料成本费用,因此原则同意在核(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时,按照省财政厅鄂财会发[2002]9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收取有关资料费用,每份最高不超过10元。
对下岗失业的会计人员免收。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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