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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2]2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04 | 生效日期:2002-11-04 |
省民政厅: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镇建筑物名称登记收费立项的通知》(川财综(2002)14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城镇建筑物名称命名、更名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二00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或申请地名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审核费标准为每一条200元。
2.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其现用名称无需更改的城镇建筑物,地名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3.已办理地名登记手续,需变更名称的城镇建筑物,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一条50元。
二、收取上述费用后,《地名使用证》(含正、副本)不得再收费。
三、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行政及事业性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
四、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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