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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成都至彭州高速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公路[2002]2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8 生效日期:2002-10-28
 

成都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成都至彭州高速公路经营性收费立项的请示》(成交公路(2002)445号)收悉。
  成都至彭州高速公路起自成都绕城高速公路祟义立交桥,经大丰、龙桥、新繁、利济,止于彭州,全长21公里,路基宽度24.5米,双向四车道,设计行车速度100公里/小时。该项目经省计委川计交(2002)478号文件同意建设立项,川计交[2002]662号文件批复工程投资约4.272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4953亿元,商请银行贷2.7771亿元。根据国家和我省收费公路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收文(2002)1472号阅办文件批示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成都至彭州高速公路按经营性收费公路立项,待工程交工验收,经审查批准后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该项目由成都市交通局组织领导。其新组建的项目公司要依据国家法律和省政府规定,按程序报批。

  三、该项目纳入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其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报省交通厅审批后实施。

  四、希尽快落实建设资金,认真作为前期准备工作,努力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交工验收后,由成都市交通局、物价局根据工程投资、贷款总额、交通量等情况,提出收费标准,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实施收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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