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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国有企业财政补助减免规费转为债权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汕府办[2002]18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18 | 生效日期:2002-11-18 |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今后对市直国有企业确需给予财政补助、减免规费的,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一律采取财政记帐作为债权人的形式处理。补助、减免的金额由市财政局确认,以财政专项资金转为债权,市财政局作为债权人可逐步收回债权;在企业转制、解散、清算时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参与企业的资产分配。对集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市一律不给予财政补助和减免规费。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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