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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财综[2002]1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5 | 生效日期:2002-10-25 |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增加〈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晋公交管[2001]90号)收悉。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机动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令4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工本费,同时取消《驾驶员安全考核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机动车驾驶员发放《记分卡》时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执收部门和单位在收费时,应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机动车辆管理费专用票据。
三、《记分卡》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收入管理的通知》(晋财文字[1999]603号)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记分卡》工本费收入省、市(地)分成比例等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费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晋公发(交总〉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上述规定的项目、标准及范围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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