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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2]2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31 | 生效日期:2002-10-31 |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各有关院校:
按照《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00]147号)和《关于增加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类别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0号)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2002年提出收费申请的高校学生公寓进行了联合验收。根据验收情况,现将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二十所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凡公布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公寓管理,配齐必要的设备,严格按规定人数安排学生入住,按公布的类别、收费标准和要求收费,并将批准的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在学生公寓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凡达不到规定设施和条件的,每缺少一项,收费标准每人减收50元,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对未按规定乱收费的,将严肃查处。已公布收费标准的学生公寓,今后如设备、条件、入住人数有变化,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凡未经公布类别和收费标准的学生公寓,其住宿费一律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8号)规定的普通宿舍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年500元。
各有关院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票款分离”,收取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等高校学生公寓类别及收费标准(略)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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