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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郊区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浦财农[200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14 | 生效日期:2002-11-01 |
新区各镇人民政府:
为支持镇域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浦东新区镇经济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规模浦东新区郊区综合发展专项资金是在原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专项基金基础上形成的,资金来源由新区区级财力和农口转移支付财力各出资50%。资金规模2002年为6000万元,后三年(2003-2005年)每年安排8000方元。
二、资金使用的范围浦东新区郊区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区各镇经济园区开发和小城镇建设,其使用范围包括:
1、小城镇建设补贴。经批准实施的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指次干道及支路),按建安工程投资额给予30%的补贴;对于开发项目落实、开发势头强功、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市政重点配套项目,经批准融资通过贷款解决的,可给予一年的贴息补贴。
2、经济园区内市政建设补贴。镇经济园区内经批准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建安工程投资额给予30%的补贴。
3、标准厂房建设补贴。镇经济园区开发公司和镇、村集体企业在镇经济园区内通过独资或合资建设标准厂房发展的,给予建安工程投资额3%的补贴。
4、大项目引进补贴。各镇经济园区凡引进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或被市、区职能部门认定为高科技或高就业的大项目,将结合项目技术含量和劳动力安置情况等因素,给予注册资金l%-3%的引进补贴。
5、对加快镇经济园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三、计划的上报和审批
1、项目计划的上报。各镇应按照新区农发局、财政局关于《编制浦东新区郊区综合发展专项资金计划通知》的要求,将符合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的下年度计划实施项目,于当年分别上报新区农发局、财政局。
2、资金计划的审批。对各镇上报的项目,由新区农发局有关处室会同新区财政局有关处室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后,报新区农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报新区财政局,复核后执行。
四、资金申请程序和监督管理
1、申请程序。经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补贴、经济园区内市政建设补贴和大项目引进补贴,各镇在按规定办理立项、企业注册、项目建设手续并开工建设后,方可向新区农发局办理资金申请;经批准的标准厂房建设补贴,各镇除按规定办理立项及建设手续外,须待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向新区农发局提出资金申请。贷款贴息补贴须附贷款协议、贷款入账凭证及贷款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办理资金申请。上述项目资金申请,由新区农发局审核签署意见后送新区财政局复核并办理核拨手续。
2、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由新区农发局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新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将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和监督,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
20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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