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2]17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5 生效日期:2002-12-01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2002]107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收取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的复函》(内财综[2002]445号),经研究,现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合理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检测对象承受能力以及与相邻省、区收费标准的衔接等因素,制定我区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试行收费标准。你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文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此复。

附:铝合金门窗、PVC门窗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