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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计费字[2002]175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5 | 生效日期:2002-12-01 |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收费标准的函》(内质局函[2002]107号)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对收取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生产许可证检验费的复函》(内财综[2002]445号),经研究,现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合理补偿检测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检测对象承受能力以及与相邻省、区收费标准的衔接等因素,制定我区铝合金门窗和PVC门窗检验试行收费标准。你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本文制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另行申报。
此复。
附:铝合金门窗、PVC门窗检验试行收费标准(略)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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