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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计费字[2002]18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2002-11-19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核定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内民委[2002]59号)收悉。根据蒙古语标准音推广工作需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蒙古语标准音水平测试收费的复函》(内财综[2002]682号)的规定,现就蒙古语标准音水平培训、测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组织进行蒙古语标准音培训、测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报名费为每人6元;
  (二)培训费为每人每期(10天)150元;
  (三)测试费(含测试必需的表格、资料、试卷、录音磁带等费用)为: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演员及其他相关行业人员每人次50元,教师每人次40元,学生每人次30元;
  (四)《蒙古语标准音等级证书》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五)复审费为每人次30元。

  二、各执收单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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