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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2]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30 | 生效日期:2002-10-01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税控燃油加油机防爆安全检验收费标准立项的函》(辽质监函字[2001]100号)收悉。
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辽财综字[2001]372号)精神,并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你局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
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对省内实施税控功能改造并经改造单位检验合格的燃油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抽查检验时(抽查比例不高于改造总数的10%),可向实施改造单位收取检验费。
二、收费标准
单枪加油机每台最高400元;双枪加油机每台最高600元;三枪加油机每台最高8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同改造单位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标准包括技术资料审查、现场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发放防爆检验合格证等费用。
三、实施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防爆检验,要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大纲》(质技监办发[2001]90号)和你局依据检验大纲制定的《税控燃油加油机防爆安全检验规程》规定的项目及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减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复函下发后,你局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实施收费前,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按本复函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复函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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