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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乡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2002]4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进一步理顺市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市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乡财政建设的意见》(豫政[2000]5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发[2002]7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改革和完善乡级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以县(市)级管理为主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重新界定市、乡两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兼顾市、乡两级政府的利益分配,完善分税制下的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乡镇定额上解(或补助)基数,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缓解乡级财政的困难,增强乡级政府的调控能力。
二、原则要求
1.统一规范和稳定的原则。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留、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统一收支范围,规范上解(或补助)基数,体制确定后,保持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
2.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将适合于乡镇管理的收支划归乡镇,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3.统筹兼顾,适当向乡镇财政倾斜原则。合理分配市乡两级财力,按零基预算的办法,确定支出基数。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按人员支出、社会保障费、日常办公经费、必须的专款经费、生产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顺序安排,最大限度的照顾乡镇财政利益,保证乡、村两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4.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乡级经济发展的过去、现状和趋势,合理确定乡级收入基数。
三、乡级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维持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收入范围的办法。乡级收入范围包括:
(1)私营、私营合伙、个体和个体挂靠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筹办和引资兴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七所八站缴纳的税收(不含城建税、国有粮所企业所得税);
(2)十二个乡镇乡级企业城建税50%部分;
(3)乡镇财税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25%部分;
(4)农业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特产税,烟叶特产税,乡镇财政所征收的契税;
(5)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
乡级固定收入为乡级收入范围内形成的地方收入乡留成部分。
(二)支出范围
乡镇支出范围包括:乡级基本建设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文化广播事业费、卫生经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行政管理费、其他支出。
将原由乡镇负担的农村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支出,农村义务教育支出(包括在编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个人部分支出、社会保障费、生均公用经费、校舍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等)调整为市级支出范围。
四、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的确定
收入基数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非计税土地上的特产税、烟叶税的60%部分、契税、计生行政性收费等收入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2000年、2001年决算报表数为依据,两年平均核定,农业税以税改后的农业税正税扣除社会减免的收入数核定,税返基数以2001年的决算数核定,所得税基数以2000年的决算数乘以2001年1-9月份的所得税增长比例核定。城建税和耕地占用税乡分成部分不列入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确定
按“零基预算”的办法核定支出基数。
1.个人部分支出基数
(1)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机构改革后市编办核定的编制数、2002年7月份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和地方津贴等工资部分全额核定;
(2)乡镇全额供给的离退休人员按2002年7月份的人数和工资全额核定;
(3)卫生院差额供给经费按2002年7月份在职、离退休人数和工资额的40%核定;
(4)政府机关遗属补助按2002年7月份的人数、标准核定;
(5)工会经费按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2%核定;
(6)职工福利费按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基本工资额的2.5%核定;
(7)干部职工教育经费按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基本工资额的1.5%核定;
(8)住房公积金按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5%核定;
(9)社会保险缴费。医疗保险费按机构改革后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6.5%核定;失业保险金按机构改革后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工资总额的2%核定;
(10)离退休人员特需经费、管理费,行政、全供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特需经费按
年人均500元核定;行政、全供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费按年人均150元核定;
(11)取暖费按行政、全供事业单位财政供给人员年人均30元核定;
(12)其他社会保障等个人部分。①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经费,每户按2001年人均纯收入的70%核定。②在乡烈属优待标准按2001年人均纯收入的25%供给,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优待标准按2001年人均纯收入的15%核定。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按2002年应负担的保障资金数额核定。山区五乡镇由市、乡镇财政各负担50%,平原乡镇由市财政负担40%、乡财政负担60%,四个街道办事处由市、街道办事处各负担50%.④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费按各乡镇农业人口年人均0.5元核定。⑤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按年人均7000元核定。
2.公用经费支出基数
(1)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按机构改革后编制内在职全供行政、事业单位年人均2000元核定;
(2)全供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报刊征订费、老干部活动费等公用经费按年人均300元核定;
(3)车辆交通等费用以财政和纪检部门核定的车辆编制数,山区五乡镇按年车均18880元、其余乡镇按年车均13880元核定。
3.专项业务费
(1)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乡级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按每人每年150元核定;
(2)农民人均纯收入调查经费按每年6000元核定;
(3)乡村道路维护经费和维护人员工资按各乡镇辖区乡村道路里程,每公里每月100元核定;
(4)计划生育事业费包括人均事业费、康检经费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乡统筹开支的计划生育支出。四项手术费每年市财政安排给计生委,由计生委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专项补助各乡镇;
(5)畜牧防疫经费按2001年各乡镇牲畜、家禽存出栏数为基数,按国家规定常规防疫疫苗价格核定;
(6)救灾经费按山区五乡镇每乡镇2万元,平原乡镇每乡镇1万元核定,四个街道办事处不安排救灾经费;
(7)社区居委会经费按政府规定标准列入支出基数。
4.村级支出需求,按大村(平地人口超过1500人,山区人口超过1000人)2.5万元、小村2.3万元核定,扣除乡镇征收的农业税附加后,作为乡镇支出基数。用于农村五保户供养、敬老院、贫困户的生活救济补助,村组干部报酬(含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补贴)、村级两委办公费支出等。
(三)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基数
乡镇收支基数核定后,结合乡镇的人均财力、乡镇支出数额、乡镇的历史包袱等因素,对乡镇分档确定不同的定额上解(或补助),一定三年。
(四)其他事宜
1.农村代课教师,按市教体局与财政局共同核定2001年底的人员每人每月350元核定工资,专项结算补助,不列入支出基数。
从2002年起,每年递减三分之一,到2005年不再供给经费;
2.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在乡镇留成的50%城建税中解决;
3.民兵训练费按豫财预[2002]178号《关于下达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02年的民兵训练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2003年起,省财政将民兵训练经费直接拨付省军区,全部列省级支出,由省军区根据总参谋部下达的年度农村民兵训练任务分配到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师、旅、团使用,市乡财政不再承担农村民兵训练经费支出;
五、加强乡镇财政管理
(一)健全乡镇财税管理机构,强化财政收支管理。根据《济源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济文[2002]181号)的要求,各乡镇财税所作为财政局的派出机构,实行财政局与乡镇双重管理的体制。乡镇财税所要统一管理乡镇各项收入和支出,统筹安排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乡镇各单位银行账户,统一对各单位财务进行会计核算。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堵塞收支管理漏洞,做到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严防跑冒滴漏,努力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根据《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乡镇财政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乡镇不得超越自身财力水平举债兴办各项社会事业。要加强风险监控,防范乡镇财政风险。
农业税附加属于村集体性质资金,与对村组补助经费合并使用,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两委办公费支出。乡镇财税所要按照村帐乡管的要求,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勤俭节约、保证重点的原则,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和对村组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各财税所不得无偿平调,也不得在村与村之间进行调剂。上述资金在保证村级三项支出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支出。
(二)严格控制财政供给人员,减轻财政负担。按照乡镇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的编制数核定经费,清退非在编人员。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人口规模,认真核定行政村干部人数,实行村组干部交叉任职,从严控制村组经费补助人数和补助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费供给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减轻财政负担。
(三)完善乡镇国库,强化资金管理。按照《预算法》和《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乡镇国库建设,规范乡镇国库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地运行。乡镇国库资金必须优先保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
六、本体制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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