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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绿化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2]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5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我省现行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是1990年制定的,标准偏低,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未完成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绿化费。征收标准为:
  1、长春市区(不含双阳区)由长春市物价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年不超过10元的限度内,核定具体征收标准。
  2、我省其它市州、县(市)及双阳区,由当地各市州物价和财政部门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每人每年不超过8元的限度内,核定具体征收标准。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农民义务植树不实行以资代劳征收绿化费。

  三、各执行单位需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收费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为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雇佣的植树人员的劳动报酬、义务植树苗木费及有关开支,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的开支。

  四、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本地各单位和义务植树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以参加义务植树为主,尽量少采取征收绿化费的办法。对因故确实不能参加或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而又无能力缴纳绿化费的,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二年,各地要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里反馈,以便修正。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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