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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编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28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2002-10-29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编费单独行文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编费参照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定额测编费标准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对象和范围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修建(包括改建、扩建)单建式人防工程、口部伪装房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单位和个人。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的2‰计收,人防工程定额测编费按建安工作量的1‰计收。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取;人防工程定额测编费由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收取,其他部门不重复收取此两项费用。

  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和人防工程定额测编费属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你办接此复函后,应通知执收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到省财政厅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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