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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人事编制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2002]28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10 生效日期:2002-11-10
 

省人事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人事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省物价局审定,各级财政部门要相应削减或停止对该单位的财政拨款。

  二、省人事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委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严禁自立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各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人事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人事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第2号令),给予经济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二OO二年十一月十日起执行,过去人事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200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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