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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征税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地税函[2002]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0-28 | 生效日期:2002-10-28 |
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邵地税发[2002]56号)悉。武冈市农村信用社聘请代办员为其代办储蓄和代收贷款,并按代办储蓄和收贷业务余额的规定比例向代办员支付代办手续费,对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按“劳务报酬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该信用社所聘代办员没有报请劳动部门批准,没有为代办员缴纳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将代办员纳入该单位临时人员编制进行管理,没有为代办员支付固定工资。
该信用社与代办员不是雇主与雇员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手续费支出与工资支出应分别核算。手续费支出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对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代办员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凡是按次计算、依次支付的,应按每次取得的收入分别征收营业税;凡是按月合计、每月支付的,应依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则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征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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