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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建[2002]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23 | 生效日期:2002-11-23 |
各币州财政局,省直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 关于施工现场津贴标准的规定,我省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施工现场补贴管理的通知》(湘财基字[1999]46号)规定执行。
二、省级基本建设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1.小型项目属省政府或省财政确定的重点项目及省财政拨款超过100万元的小型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或由省财政厅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省级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3.市、州、县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市、州、县财政部门确定。
三、省财政厅对省级大中型项目、省政府或省财政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及省财政拨款超过100万元的小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项目单位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前,需先由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凭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按规定报批。
湖南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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