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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外[2002]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更好地满足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自费购买外汇的需要,规范个人购汇行为,根据财政部财预[2002]5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自费购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400美元,每个公历年度只能购买一次。
二、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自费购买外汇从财政部门核定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其他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参照本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我省参加中央部门出国团组的因公出国人员,其个人自费购汇应由组团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中国银行办理;省直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出国团组,由组团单位到省财政厅办理个人自费购汇手续。
四、各级财政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出国人员自费购汇登记备查制度,对个人自费购汇从严管理,禁止个人一年内多次购汇。
五、调整后的个人自费购汇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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