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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费[2002]2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06 | 生效日期:2002-11-06 |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其中,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进行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为:240元/人。
三、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必须采取个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培训并收费。培训费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培训时间和鄂价费字[1998]44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具体核定。按规定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教师每门课加收25元。
四、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认定为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6元。
五、教师资格认定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各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期限暂定为3年,收费期满后,再按正常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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