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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全省交通系统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财综复字[2002]44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2002-10-24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将全省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占利用、超限运输补偿费”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请示》(鄂交财[2002]38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主席令第86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全省交通系统设立“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收费项目。“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的收费范围包括:因单位和个人在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对公路、桥梁等路产造成损坏,按照损坏程度给予的补偿而收取的费用;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经批准确需行使,而不能按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需要由交通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而收取的费用。

  二、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三、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主要用于因单位和个人在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对公路、桥梁路产造成损坏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的恢复,不得用于干部职工的福利、补助、奖金等支出。

  四、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取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之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执行。

  六、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另文下达。

  七、过去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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