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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国税发[2002]14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10-30 | 生效日期:2002-10-30 |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经济全局角度,深刻领会国务院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工作中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执行现行有关优惠政策,确保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要讲团结,讲大,局,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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