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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豫计收费[2002]13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0-25 | 生效日期:2002-11-01 |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有效遏制自备井和地下水的乱开滥采,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使开采使用地下水成本与城市自来水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根据《河南省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59号令)规定,决定对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二、郑州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自备井井深超过100米的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1,00元。
(二)自备井井深为100米(含100米)以内的水资源费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80元。
(三)郑州市所辖市、县地下取水水资源费上限标准为:井深超过100米的每立方米0.60元,井深为100米(含100米)以内的每立方米0.50元。各市、县具体征收标准由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并事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
三、其他省辖市可按本通知精神,在不超过郑州市同类标准的80%以内,由各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的状况并考虑企业、居民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具体核定,并事前报省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四、地下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并实行“票款分离”制度。具体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5号)和当地政府有关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五、地下水资源费属行政性收费。根据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预字[1994]99号)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省政府59号令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缴纳的地下水资源费,缴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缴纳的地下水资源费,分别缴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否则,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同时可向当地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七、本通知自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后,由省计委、财政厅另行发文。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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