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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2]11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04 | 生效日期:2002-11-04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请求制定海南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司函[2002]4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共考四科;含上交国家的费用)。
二、以上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省、市、县所需工作费用由省司法厅在上述收费标准内确定统一分配比例,并落实到位。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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