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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报告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哈政办发[2002]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报告
市政府:
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2002年上半年我们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对全市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在清理的基础上取消了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为了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使全社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合法性能有更清楚的了解,自觉抵制乱收费,拟将我市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形成目录汇编并向社会公布。目录公布之后,2002年6月30日前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凡是未列入此目录汇编的一律不得征收。如确需征收,要按规定程序申报。
今后全市各区、县(市)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以此目录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此报告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各区、县(市)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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