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开行发[2002]28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18 生效日期:2002-1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股权资产;
(二)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
(三)转让抵债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于转让股权资产或抵债资产,如果转让时点处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评估有效期限内,且评估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直接使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结果,不需再次评估。

  第四条 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开发银行在实施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之前,为客观体现资产的价值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而进行资产评估时,依据本办法规定所进行的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准备、评估结果审核与评估项目备案等五个环节。

  第六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授权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归口管理,总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工作,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具体操作。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选择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应遵循“慎重选择,择优委托,诚信合作,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备选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业绩;
(三)无违纪违规和不良记录;
(四)开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应收集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信息,每年发布一次开发银行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并对名单中的机构进行跟踪了解,根据其从业表现,适时调整或补充备选名单。

  第十条 具体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还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具有委托评估业务的评估经历,或拥有足够开展委托评估业务的专业评估人员;
(二)评估收费合理;
(三)评估工作时间能够满足开发银行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分行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应优先选择备选名单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在3家以上符合条件机构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择优选定。

  第三章 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经总行批准后,分行即可根据拟评估资产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物色资产评估机构,并进行协商,初步选定一家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分行在资产评估机构初步选定后,向资产重组保全局提出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报送《资产评估立项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四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收到《资产评估立项表》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如下:
(一)资产评估依据是否充分;
(二)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三)选择的评估机构是否合适;
(四)评估费用是否合理;
(五)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提出审查意见,会签财会局和相关业务局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主管行长批准后,资产重组保全局填制《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单》(格式见附件2),发送分行。

  第十七条 分行收到《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单》后,依此与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谈判,并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格式见附件3)。

  第四章 资产评估准备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立项后,分行应按资产评估工作要求,做好资产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对于转让股权资产的,分行应与投资企业协商,收集以下材料:
(一)股权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二)评估基准日股权资产金额、股份比例及其历史收益水平;
(三)投资企业现状及发展概况;
(四)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图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投资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股权资产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对于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的,分行应与抵押人(出质人)协商,对抵押物、质物(权利)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同时要收集以下材料:
(一)抵(质)押合同;
(二)抵押物、质物(权利)清单;
(三)抵押物、质物(权利)权属证明文件;
(四)评估基准日抵押物、质物(权利)的账面价值;
(五)资产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转让抵债资产的,分行应进行自查,并收集以下材料:
(一)抵债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二)抵债资产清单;
(三)评估基准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资产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分行在调查收集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按资产评估机构的要求,填制《资产评估申报表》。

  第二十三条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分行应做好协助工作,同时要按照《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监督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第五章 评估结果审核与评估项目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分行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向资产重组保全局报送审查报告,并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等相关材料。审查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基本情况;
(二)资产评估结果及审查意见;
(三)资产交易可行性分析;
(四)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收到审查报告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如下:
(一)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准确、适当;
(二)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三)评估选用资料、数据、参数是否真实、可靠、适用;
(四)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合理;
(五)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是否就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及对评估结果所负的责任做出承诺;
(六)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说明是否充分、附件是否齐全。

  第二十六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行长审批。主管行长批准后,资产重组保全局将审核意见反馈分行。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结果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按财政部要求填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连同资产评估报告(含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报送财政部,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若需要调整评估结果,则必须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完成备案手续后,资产重组保全局应按开发银行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将资产评估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章 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条 分行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资产评估机构有不履行《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应解除委托协议,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应追索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选择资产评估机构违规,以致评估结果不真实,造成开发银行资产转让损失;
(二)对资产评估机构监督不力,造成开发银行损失;
(三)与有关当事方串通,损害开发银行利益;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与开发银行相关的资产评估,需开发银行确认资产评估机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涉及诉讼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开发银行涉及债转股及股权资产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经总行领导授权后,由受权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评估具体管理要求和操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立项表(略)

国家开发银行
2002年11月18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