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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外[2002]1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11-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不发深圳市),省直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直各单位因公出访购汇请按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内单位因公出访申办外汇人民币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外[2000]80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因公出访个人自费购汇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年400美元,禁止个人在一年内多次购汇。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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