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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综[2002]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11-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产品质量经验费继续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收费收入直接缴入省财政专户,其中应上缴中央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公告费由省财政专户直接上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再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上缴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200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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